王勝利(CPPC編號:01059)
1973年出生,內蒙古自治區人,原中共黨員,前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刑事偵查總隊員警,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經濟犯罪偵查總隊侵害智慧財產權市場秩序犯罪偵查支隊原支隊長,歷任優秀員警,蒙冤維權員警,反腐舉報人,人權捍衛者,中國在押維權人士。
早年曾就讀于內蒙古醫科大學,但畢業後並未從事醫生職業,而是選擇繼承父業,通過公務員考試進入公安系統成為一名刑偵員警;工作中,因曾偵辦過許多大案要案,故而多次獲得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等殊榮,並被評為內蒙古自治區優秀偵查員;然而,因其工作崗位的特殊性及其工作態度的敬業、認真性,讓其看到經濟案件偵查工作的複雜性與在巨額利益驅使下的人性脆弱、醜陋的一面;自2013年始,因拒絕與其上司王來明(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原黨委副書記、副廳長,以下簡稱“王”,已於2020年12月4日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而落馬)媾和,利用職權助其貪污腐敗、圖謀私利,隨成為王以案謀私的“擋路石”和仇視對象;後其雖對王之要求儘量選擇疏遠和回避,但終致被製造冤案,遭遇戕害;2018年1月2日,被准格爾旗監察委員會以“因曾偵辦過‘9.18專案’(即王玉寶、常青等人合同詐騙案),有被‘保護傘’用以為此案犯罪嫌疑人‘做翻案工具’之嫌”為由帶走,採取留置措施,2018年6月20日,其案被准格爾旗監委會以涉嫌“貪污、受賄和挪用公款”三罪向准格爾旗檢察院提起審查起訴,之後曾被准格爾旗檢察院以同罪由轉正式批捕,但又因案件證據不足,曾有兩次將其案退回偵補,三次延長審理起訴期限;2019年6月20日,其案再次被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同年6月22日,其被自治區公安廳黨委開除黨籍、開除公職;2019年1月2日,其案被准格爾旗檢察院以涉嫌“貪污、挪用公款、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濫用職權”等五罪向准格爾旗法院提起公訴;同年10月11日,被內蒙古自治區准格爾旗法院一審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重判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其不服,立即提起上訴,堅稱其所謂“罪行”並非真實,皆是“辦案人員嚴刑逼供、編造羅織的產物”;後經鄂爾多斯市中級法院二審裁決,宣佈撤銷原一審判決,將案件發回重審;同時,因其身體極差,生命隨時面臨危險,隨迫不得已准於取保候審出獄;但其為討回公道,昭雪冤屈,一邊取保在外治病,一邊在網上發控訴信和遺書,公開舉報王來明,稱他才是紀檢內鬼和真正的犯罪分子,並在幕後指使,致其終身殘疾;同時,還通過各種合法途徑持續向相關部門提交近80000份《控告信》、《舉報信》,雖都石沉大海,了無果效,但依然對外表明其已做好準備,誓將《遺書》、《控告信》和《舉報信》留給家人、組織及社會,故而很快即被准格爾旗看守所收監;2021年8月20日,其案經鄂爾多斯中級法院三審,仍以“受賄罪(6年),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8個月),貪汙罪 (1年)“,最終執行有期徒刑7年,刑期至2025年4月1日;據悉,其母張仙花和兩名親戚因為其喊冤,竟也都被准格爾旗當局以涉嫌“妨害公務罪”拘捕;其中,其母於2021年5月被枉判刑期10個月、緩期執行1年6個月,現已刑滿獲釋返家。
目前被羈押於內蒙古自治區准格爾旗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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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刪除王勝利(CPPC編號:01059)蒙冤員警。因拒絕與上司溝壑以案謀私遭強打。2018年1月被採取留置措施,半年後被警方拘捕。2019年10月被准格爾旗法院一審以“受賄”等五罪判10年半。二審裁決重審。2021年8月經三審仍被以“受賄”等四罪重判7年,刑至2025年4月1日。押准格爾旗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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