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附:
謝陽妻子陳桂秋:709謝陽案——全面揭露酷刑細節,展示辦案的無恥底線
(轉載維權網,2017年1月19日星期四)
謝陽,2015年7月11日被捕。經歷16個多月不讓律師會見、不讓律師閱卷、辯護律師藺其磊始終無法獲得會見權和閱卷權後,2016年11月21日,張重實律師終於見到謝陽,隨後被迫解聘藺其磊律師,再聘劉正清律師、陳建剛律師。2016年12月16日,該案移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謝陽已經消瘦30斤,長期不允許用錢、甚至長期沒有上廁所的手紙;多次傳出被看守所管教毆打、被死刑犯毆打;多次被安排勸認罪;差一步官派律師上位……這其中發生了什麼?秘密關押的半年裏,警方如何獲得他們需要的口供?看守所的一年裏,他又經歷了怎樣的煉獄?
請大家關注謝陽,我們把709謝陽案的辦案過程向世人揭露,讓世人知道什麼是刑訊逼供,什麼是無恥沒底線!
謝陽妻子陳桂秋
2017年1月19日
詳見連接: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7/01/709_12.html
湖南謝陽律師會見筆錄
筆錄(一)
(轉載維權網,2017年1月19日星期四)
時間: 2017年01月04日15:08:56開始;
地點:長沙第二看守所西二會見室;
被會見人謝陽,以下簡稱謝;
會見人 :陳建剛律師、劉正清律師,以下簡稱律師;
記錄:陳建剛;
律師: 謝陽你好,我們是你妻子陳桂秋為你聘請的辯護律師陳建剛和劉正清,你是否同意?
謝:同意,我同意委託你們為我辯護。
律師: 今天我需要向你瞭解一下有關案件的情況,請你慢慢像我介紹一下你被抓捕、被審訊的情況好嗎?
謝:我是2015年7月11日淩晨在懷化市洪江市托口鎮黔洲大酒店被抓。我當時在休息,來了好多人,有便衣也有穿員警制服的,強行進入我休息的房間,沒有給我出示任何證件,但是給我看了一張傳喚證,然後直接把我帶走了,帶到洪江市公安局。我身上所有的東西,包括手機、電腦、身份證、律師證、錢包、銀行卡、公事包等所有東西都被搶走了。把我帶下樓後我發現有三臺車,共計十多人來抓我。
律師: 到了洪江市公安局,下一步做了什麼?
謝:到公安局的時候大約是淩晨6點,天剛濛濛亮。有人把我帶到執法辦案區的一個房間,讓我坐在一個審訊椅,也就是一個鐵椅子,我坐上去之後就鎖上了。然後他們就對我不管不問了,一直這樣鎖著我。
律師: 當時有說對你拘留或者逮捕嗎?為什麼立即把你鎖起來?
謝:沒有啊,沒有說對我採取任何法定強制措施,上來就把我鎖起來,一鎖就是三個多小時,沒人管,我就這樣一直被鎖著。
律師: 然後呢?
謝:到了大概9點多,來了兩個員警,也沒有給我出示任何手續和身份證件。他們口音絕對不是洪江本地的員警,也不是去抓捕我的人,是後來才來的。
律師: 他們找你問了什麼?
謝:他們問我是否加入了“人權律師團這個非法組織”,還問了人權律師團的一些相關情況。我說據我所知沒有“人權律師團”這樣一個組織,他們說在微信上有這樣一個聊天群,我說我在這個群裏。他們說“這個群裏面的律師具有反黨反社會主義的屬性”,然後又詢問了誰是組織者、都幹了什麼事等等。
律師: 你是如何回答的?
謝:我回答這個群裏面幾乎都是律師,這只是我們有共同興趣的人建立的一個群,是一個交流平臺,沒有任何組織者,每個人都是獨立平等的,相互之間沒有隸屬關係,僅僅是交流聊天所用,會發佈一些資訊,大家相互交流,甚至開玩笑等等。
律師: 然後呢?
謝:然後員警又問我,你們是否對外以“人權律師團”的名義對一些案件發表連署聲明和意見,我說是這樣,這都是我們個人的行為,連署也是個人行為,個人自願。然後又問我是否願意退出人權律師團,我說首先我沒有加入“人權律師團”這樣一個組織,既然沒有加入就談不上退出。然後他們又問我是否願意退出“人權律師團”這個聊天群,我說這是我的自由,你們無權干涉。
律師: 再然後呢?
謝:他們告訴我公安部目前對微信“人權律師團”這個聊天群有了定性,說這個群裏面的律師是反黨反社會主義,希望我能認清形勢,如果我能積極配合他們,我可能會獲得寬大的處理。這個過程持續了大概一個多小時,他們最後對我說“北京和省裏面的領導都過來了,如果你能退出人權律師團的話,你能獲得寬大的處理。”我就問你們所說的寬大處理是怎麼回事?他們說,你應該知道,現在全國對人權律師團的律師進行約談,如果你仍然執迷不悟的話,就有可能追究你的責任。
律師:然後呢?
謝:我當時以為僅僅是找我約談,如果我答應退出人權律師團這個群。但我仍然表示這個群僅僅是個聊天群而已。他們給我做了筆錄,僅僅兩頁紙,就是關於聊天群的事情,傳喚證上說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但是筆錄上對此隻字未提。還問了我一些我參與的一些案件,比如建三江案、慶安槍擊案等。我說我參與了。他們問是誰指使我幹的,我說我是自己願意去的,沒有任何人指使我,並且我已經辦理了委託手續,這是我正常的執業範圍。我看了我案子的案卷,當時的這份筆錄並沒有附在本案案卷中。
律師: 做完筆錄然後呢?
謝:做完筆錄後,他們說對我我態度比較滿意,需要向領導彙報一下,還說我應當能獲得從寬處理。他們就離開了。大約十多分鐘,時間大約是10:30分以後,來了一個員警,給我做了自我介紹,他叫李克偉,是負責我的案件的領導。我問他你是多大的領導?他用手向上畫了一個圈,說“這整個大樓(洪江市公安局)都歸我管。”我當時猜他大概是長沙市公安局的局長或者副局長。我後來知道他是長沙市公安局國保支隊支隊長李克偉。
律師: 然後呢?
謝:他告訴我,說對我的態度很不滿意。說我對我自己的事情都是輕描淡寫,“對你自己的事情沒有從骨子裏面進行反思,還需要給你重新做筆錄,否則你不能獲得我們的寬大處理。”我當時對他們這種出爾反爾的做法很失望,我問你所說的“從骨子裏反思”應該怎樣反思?有什麼標準?他說“標準由我們來掌握。”我說你們掌握標準,而這個標準又沒有可衡量性,我對你們的誠信極度失望。我不願意和你們合作。
律師: 然後呢?
謝:他們又一個員警拿來我的手機,給我要密碼,要開我的手機。我說你們沒有這樣權利,我拒絕了。後來我知道這個員警是懷化市國保支隊的員警,是一個負責人,但不知道什麼名字。
律師: 再然後?
謝:李克偉對我說不是針對我來的,還是希望我能轉變態度,能積極配合他們。然後中午吃飯,飯後沒有繼續往下談,一直到下午五六點鐘。員警中安排了一個輔警陪著我,晚上的時候不讓我睡覺,我就這樣被鎖著,一直鎖到天亮。整個晚上輔警眼睛盯著我,不讓我睡覺。我一閉眼睛打盹,他們就推我,拍我,訓斥我,我就這樣被逼睜著眼睛到天亮。
律師: 天亮以後呢?
謝:大概淩晨5點多,突然進來五六個人,有便衣有穿制服的,他們拿來一份《監視居住決定書》的傳真件,讓我簽字,我簽過字後,他們就把我帶上了警車拉走了。一直拉到長沙去,直接去了開福區德雅路732號國防科技大學第一幹休所,這是案卷中顯示的,我被帶進去之後完全不知道這是什麼地方,我只是能確定這是在長沙,但在什麼地方我不知道。在車上,有一個叫做李峰的員警,我後來知道他是湖南省公安廳國保總隊的人,他給我講我已經錯過了一次機會了,希望我能把握住第二次機會,在制定監視居住期間能對他們積極配合,然後他向上級彙報,爭取對我寬大處理。我想我辦的事情都是光明正大的,沒有什麼需要隱瞞的,我就告訴了他們我的手機密碼,他一路上查看我的手機微信。他對我做過的事情很熟悉。
律師: 然後呢?
謝:到長沙帶我到關押地點的時候大概是2015年7月12日中午的時間。他們把我帶到那個酒店,從一個小門進去的,兩個員警從左右分別抓著我胳膊按著我脖子把我押著往前走,把我帶到二樓一個房間,我後來知道是207房。房間就是一個比較小的房間,有一張小床,兩張桌子,有兩把椅子。從門口進門,左上方有一個攝像頭。
律師: 你進去之後呢?
謝:他們把我帶進去之後,讓我坐在椅子上面,有三個人陪著我,他們不是員警,我後來知道他們是陪護人員。
【今日到此為止2017年01月04日16:54:45】
陳建剛律師: 【2017年01月05日09:23:32】今天劉律師回去了,我們繼續開始筆錄。(以下律師為陳建剛)
謝:好。
律師: 你被押到這個207房間的時候,從11日一個白天一個晚上,到現在半個白天,至少已經30個小時以上沒有休息了,你有沒有要求要休息一下?當時困不困啊?
謝:很困倦啊,但他們不斷有人來,我連閉眼睛都不可能。
律師: 你說一下到了房間後的事情?
謝:到了房間之後,不斷地有員警來問問題,也不做筆錄,任何一個人都沒有出示證件,沒有穿制服,也沒有告訴我他們的身份。他們有時候兩人,有時候三人,也有超過三個人的時候,不停地來問我問題,有的問半個小時左右,有的問一個小時以上,沒有任何筆錄,反證就是不讓我睡覺。他們走了之後我身邊始終有人,訊問的走了後,陪護人員會在。第一天基本沒有陪護在我身邊的事件,不斷地有便衣來問,始終處於訊問中。
律師: 都問了什麼問題?
謝:家庭背景、社會關係,問我有多少個女人,我一年能掙多少錢,還問請慶安事件等等,他們都不做筆錄。我後來知道負責對我審訊和調查的前前後後有40多人。
律師: 7月12日的這樣訊問到什麼時間?
謝:一直到晚上7點。7點以後說是領導來見我,就是長沙市國保支隊第六大隊大隊長王鐵鉈來見我,所謂的領導就是他。他來了以後對我說讓我認罪伏法,坦白自己的罪行,還說:“這個地方是個指定監視居住的地方,我們會保證你合理的休息時間,但是什麼叫做合理法律沒有規定,這個由我們來把握,我們認為你一天有兩個小時休息就可以了,那麼你就休息兩個小事,我們認為1個小時可以就是1小時,我們認為半小時就是半小時,我們認為5分鐘可以那就是5分鐘。”
律師: 還說了什麼?
謝:我對他們說你們作為員警怎麼這樣解讀法律?王鐵鉈說“你現在是被指定監視居住期間,你現在唯一的權利就是服從,你要明白你自己的身份,你是犯罪嫌疑人。”
律師: 然後呢?
謝:王鐵鉈還說了很多恐嚇的言語,大意就是如果我不順從他們就會對我不利。總之是對我進行威脅的話。有王鐵鉈和其他幾個人,一直這樣對我說了好幾個小時,一直到7月12日晚上12點。這個時候我已經40多個小時沒有休息了,非常困倦。他們讓我休息了。
律師: 休息了多久?
謝:到13號早晨6:30就被叫醒。
律師: 13號是怎麼度過的?
謝:我說一下,從13日到19日,這7天當中凡是我接觸到的人分了兩類,一類是審訊人員,一類是陪護人員。審訊人員在24小時之中分了5個班來審訊我。陪護人員分三個班,每個班8小時,每次2人同時陪護。但是審訊的時候陪護人員都出去,他們不在跟前。
律師: 你仔細說一說審訊人員分班的情況?
謝:第一班:早晨8:00——13:00;第二班:13:00——18:00;第三班:18:00——23:00;第四班:23:00——淩晨3:00;第五班:3:00——8:00。前面四個班都不間斷地審訊,第五班就不審訊了,他們說是給我休息的時間,從淩晨3:30到早晨6:30是我休息的事件,但是這只是說說而已,我得不到完整3個半小時的休息,因為第四班他們每次都是故意往後拖延,一直拖到淩晨4點以後,能讓我休息一會,但6:30肯定會被叫醒,我每天只能休息2個小時多一點。
律師: 你記得對你審訊的人員的姓名嗎?
謝:有周浪、屈可、尹卓、李陽、周毅、莊曉亮等,總共有十幾個人,我記得的是這幾個,其餘的都不認識,他們也沒有給我出示證件,沒有告知他們的身份,也不穿警服。從2015年7月13日至19日就是這些人員對我審訊,五個班,前四個班每次至少3個人以上來審訊,至少有13人以上,多數我不知道名字,所製作的筆錄也沒有附卷。
律師: 你詳細說一下他們是如何對你進行審訊的?
謝:我先說從13日到19日這7天的大致經過。我看了案卷,在19日之前的筆錄有很多,但是他們都沒有附卷。因為我是被他們指定監視居住,其實我就是被他們秘密關押,且我家屬不知我在哪里,也沒有任何律師能來見我,關押的房間一切都是他們掌控,我完全被他們控制。對我想怎樣整就怎樣整。
審訊的時候讓我坐在塑膠凳子上,塑膠凳子是那種好幾個可以一直疊加,一個套一個一直往上套的那種,沒有靠背,他們弄了大約四五個套在一起,比較高,我坐在上面腳夠不著地,雙腿就是這樣吊著。他們要求我挺直腰板坐著,雙手放到膝蓋上,抬頭挺胸,一動都不能動。
律師: 你不可以稍稍活動一下,比如扭一下臉,彎一下腰嗎?
謝:不能。那個周毅對我說,“如果你一動,我們就可以認為你是襲警,我們可以採取任何方式來進行處理。我們對於襲警,出手不會客氣。”這樣說來恐嚇我,表示我一活動,就會對我採取暴力,哪怕是轉一下臉,抬一下頭都會被扣上襲警的罪名。如果喝水、上廁所需要打報告。
律師: 打報告是如何打?
謝:就是我要自己說“報告,我需要喝水。”或者“報告,我需要上廁所。”我喝水需要他們允許了才可以,否則不能喝水。他們曾長時間不給我水喝。
律師: 往後說?
謝:他們讓我坐好了,就問我問題。每次都有三四個人,前面一個審訊,右前方一個,我後面一個專門盯著我,如果我累了彎一下腰或者轉一下臉,後面的人就立即動手拍我,呵斥我,“坐好,挺直……”
律師: 然後呢?
謝:他們問我問題,我回答,他們總是不滿意,然後就訓斥我,讓我反思,讓我老實一點。還說“我們都是有材料的,我們已經掌握了你所有的東西,你不要錯過了我們的好意……”,我回答的問題他們多數不滿意,然後就是這樣反反復複訓斥我,恐嚇我,甚至辱罵我。
律師: 他們有沒有如實地把你的問題記錄下來?
謝:當時他們在記錄,但我不能確定他們是不是如實記錄,現在看檢察院的案卷,最初7天對我審訊的筆錄是沒有附卷的。
律師: 你說他們威脅你,辱罵你,他們是如何說的?
謝:這種威脅、辱罵、訓斥是充滿每一天的審訊的,太多了。尹卓每天都是晚上23:00——淩晨3:00這個班來審訊我,3點以後應該讓我休息,如果我能立即休息的話,我在24小時中可以休息3個半小時,但是尹卓每次都故意要把時間拖延到淩晨4點鐘以後。他曾對我說:“我白天休息的很好,每到晚上這個時候我就很興奮,我就是要故意折磨你,你看著,我要把你折磨成一個瘋子,你別以為你以後出去還可以做律師,你以後就是一個廢人……”我當時很恐懼,不知道以後會發生什麼。
律師: 說說你身體狀況,你這樣被折磨了多久?
謝:從13日到19號每天都是這樣,每天被折磨,不能休息。有一天晚上,尹卓對我說:“謝陽,你來了這麼長時間,你聽到外面有一點聲音嗎?我們這個牆都是經過特殊處理的,任何一點聲音都傳不到外面去。在這裏面不是你想說什麼就說什麼,應該是我們讓你說什麼你就說什麼。你別以為出去以後可以告狀,我告訴你,你告狀也沒有用,你這個案子是北京的案子,我們代表的是黨中央來來處理你這個案子。我們即使把你弄死了,你也找不到任何證據證明是我們弄死你的。”我當時比較恐懼(謝陽開始哭泣),我的家人和律師都不知道我在哪里,我被他們整死了家人也不知道(謝陽哭泣)。我這是一生以來第二次遭遇到死亡的威脅,第一次是在東師古村,第二次就是這一次。和當時是一樣的,人突然失蹤了,任何人不知道我被綁架到哪里去。
律師:總是這樣不讓你休息,你最後疲憊到什麼程度?屈服了嗎?
謝:那種生不如死的狀態沒有辦法形容。我第三天就崩潰了,精神完全崩潰,晚上審訊我的尹卓等人,他們就是故意來折磨我,我已經心神恍惚,我被折磨的哭了。我求他們讓我休息幾分鐘就可以,但他們不同意,仍然持續折磨我。他們讓我自己寫自我供述,我說我實在寫不動了,筆都拿不動了,腦袋靠在桌上,他們在後面抓我領子把我拉起來,不讓我休息。尹卓、莊曉亮還有另外兩個人把我拉起來,說“你既然不寫,你今天就不能休息了。”這大概是16號的淩晨,我就是這樣被逼坐著,沒讓我休息,整整24小時,連2個小時休息的時間都沒了,第二天天亮了繼續審訊。
律師: 你當時做的筆錄還有好多你自己的自述材料,是你真實意識表示嗎?
謝:當然不是。我必須按照他們要求寫自述材料,如果不寫就是永無休止的折磨我。而我寫的不一定能達到他們的滿意,尹卓給我訂了三個方向,“你所有的行為只能從三個方向選擇,要麼是為了名,要麼是為了利,要麼是為了反黨反社會主義。”我看了現在的案卷,很多我寫過的東西還有他們做過的筆錄都沒有附卷,他們說那是因為不符合這三個方向,所以那些材料不合格。我當時做了筆錄,我說我是合法辦案,他們認為我這樣說是不符合他們指出的三條路,逼我自己寫,我真實的情況是合法辦案,是看到不公不義我願意去辦這種案件,但這些事實不讓我寫,不可能出現在我自書材料中。
他們定的三條路,我只好自汙,我是為名為利,反對共產黨的現行體制這種話也是有的。寫還是不寫,名字簽不簽我沒有權利選擇,只能寫,只能簽字,寫什麼內容,筆錄是什麼內容,我沒得選擇,只能按照他們給的三條路——為名為利為反黨反社會主義——當中選擇。
律師: 這樣,你對於你在本案中的筆錄,還有你自己的自書材料,你是如何定性?這些材料屬實嗎?
謝:不屬實。我是在被折磨、生不如死的狀態下,按照尹卓、周毅、屈可等人的要求簽字書寫的。如果開庭,我要當庭對本案事實進行闡述,這些筆錄是刑訊的結果。
律師: 【2017年01月05日11:24:22】上午就先到這裏吧。下午我們繼續。
律師:【2017年01月05日14:49:55】我們繼續。
謝:好。
律師: 除了不讓你睡覺外,還有其他方式逼迫你嗎?
謝:有。他們有一種慢性的整人方式,叫做“吊吊椅”,就是我說的好幾張塑膠凳子疊加起來,強迫我坐在上面,每天24小時中除了讓我休息的2個小時外,其餘時間我一直被強迫在上面坐著,雙腿不能著地。我的右腿之前受過傷,我告訴過他們,這樣整我會把我整殘廢的,我對所有來審訊我的員警都說了,他們每個人都是說“我們知道了,你說的不是個事,我們會把握的。”還有的說“你別給我講條件,讓你怎樣就怎樣!”
律師: 然後呢?
謝:沒人同情我的遭遇,他們就是故意整我折磨我啊。我每天這樣20個小時以上地坐著,兩條腿吊著,兩條腿都痛,然後都麻木了,再後來,我右腿從上到下都腫起來。那時候是夏天,大腿小腿都腫的很厲害。
律師: 你的腿出現症狀以後,他們有沒有停止對你的審訊然後為你治療?
謝:不可能停止審訊,仍然是一天20小時以上的審訊。就是給了我一小瓶噴霧的雲南白藥和紅花油,都是外用的藥。
律師: 你有沒有因為右腿浮腫的症狀要求休息?
謝:有啊,但是沒有用,那些審訊我的員警尹卓、周毅、屈可等人都是故意折磨我的,甚至明確地這樣告訴我。每天20個小時坐“吊吊椅”的這種方式本身就是慢性整人的方式,會讓人腰肌勞損,會讓雙腿吊的疼痛,但都是慢性的,是沒有外傷的。再加上不讓睡覺,這種折磨都是看不到外傷,不會落下痕跡的折磨人的方式。
律師: 在這種不讓睡覺、“吊吊椅”的方式下,你的筆錄和自述與事實相符嗎?
謝:沒有辦法相符啊。我自己寫的他們不滿意就讓我重寫,他們做的筆錄凡是他們認為我的回答不滿意的,他們就反反復複重新問我,他們明確地告訴我,“我們有的是時間,你這樣被指定監視居住的時間是6個月,你如果不老實聽話,我們就繼續往下整。”他們要的答案就是三條路,為名為利為反黨反社會主義,我只能從中選擇。為了早點結束,他們讓怎樣寫我就怎樣寫,後來我整個人崩潰了,甚至他們提審我讓我自己寫材料,我都哭了,實在寫不動,我說他們列印好的,無論什麼內容我都簽字,生不如死,實在受不了,我就是想休息一會。
律師: 有人毆打過你嗎?
謝:有。周浪、尹卓、莊曉亮還有其他人,毆打我很多次。
律師: 什麼時間、因為什麼事情毆打你?
謝:他們說我不配合他們寫自書材料。他們逼著我按他們的意思寫自書材料,完全不符合事實的事情非要逼著我寫,我拒絕了。還有的時候我實在是疲憊,筆都拿不動,多數是在第四班也就是晚上11點到淩晨3點期間,我實在寫不動,他們就過來毆打我。
律師: 怎樣毆打的?
謝:他們幾個人過來拉我起來,他們有分工,有人抓著我胳膊,有人用拳頭猛擊我腹部,用膝蓋頂我腹部,還用腳猛踹我。
律師: 你房間有攝像頭嗎?
謝:有攝像頭,且應該是正常運轉的。他們每次毆打我都是把我拉到攝像頭正下方,攝像頭鏡頭照不到的地方毆打,這個地方是攝像頭的盲點。我知道他們的想法,所以每次他們打我我就故意往攝像頭能照到的地方走。後來尹卓對我說:“你以為這個攝像頭能幫你啊,告訴你,這個攝像頭是我們控制的,你別以為到這個攝像頭下就有用。你這個案子你是反革命罪,你以為共產黨能放過你?我整死你沒有任何人能幫你……”
律師: 當時有沒有把你打出問題來?
謝:外傷和硬傷是沒有的,他們能打痛就可以。最主要是朝腹部以下下半身動手,不會留下硬傷和外傷。
律師: 你當時在他們毆打之後有沒有屈服?
謝:有。我想盡快結束他們對我的審訊,哪怕是死了。後來讓我怎樣寫我就怎樣寫。筆錄也簽字好多,他們自己列印的筆錄,不讓我提任何意見,更不能修改。我開始的時候要求修改,因為筆錄完全是假的,他們不同意,說我不老實,就毆打我。後來筆錄我只能簽字,他們愛怎樣列印就怎樣列印,我沒有任何提出異議或者修改的權利。
律師: 還有其他方式折磨你或讓你難受的方式嗎?
謝:有。在13日至19日之間,他們還用煙熏的方式整我。
律師: 你說一下什麼叫做煙熏?
謝:審訊我的員警有幾個人,他們主要不是負責審訊,但輪班能輪到他們。有幾個人坐在我左右兩邊,每個人一次點燃好幾只香煙,放到一塊,兩個人抽了之後都噴煙道我面前來,我被迫坐著,這樣在我腦袋周圍能呼吸的範圍內全是煙。我說“你們這樣做不大合適吧?”他們說:“我們抽煙你管得著嗎?我們就願意這樣做。”所以他們就一直這樣用煙來熏我。他們也不是為了向我逼口供,但就是為了折磨我,為了讓我痛苦。在前7天過去後他們認為我已經被折磨了,所以在後面讓我簽筆錄的時候,一旦我不配合或者提出異議要求修改的時候,他們就說“謝陽,你需不需要回爐重新搞一下?”威脅重新對我進行刑訊。還說“謝陽,我們整死你像整死一直螞蟻一樣。”
律師: 他們還對你說過什麼?
謝:他們自始至終拿我家人和孩子對我威脅,對我說“你老婆在湖大(湖南大學)當教授,她經濟上難道就沒有一點問題?你如果不配合,不要逼我們把這個事情擴大化。如果你不講清楚講明白,毫無疑問,要整你老婆。還有你哥哥,我們知道也是個國家公職人員,還是個小小的頭目,難道他就沒有一點問題?我們也知道你有一個有出息的侄子,在湖南信訪局,難道他就那麼乾淨?你不要逼我們去查他們。”還拿我孩子來威脅我,說“你女兒謝雅娟在長沙博才中學讀書,如果她老師和同學都知道她的父親是個反革命分子的話,她能抬起頭來嗎?她將來如果要做公務員這怎麼可能呢?”
律師: 還說什麼?
謝:尹卓等人還對我威脅過我老婆孩子的生命,原話是“你老婆孩子開車的時候要注意交通安全,現在這個社會交通事故比較多。”
律師: 你有沒有問他這是什麼意思?
謝:沒有。我明白這是什麼意思。我當時內心十分恐懼。他們拿我老婆孩子威脅我(謝陽開始哭泣),我說“你們要這樣做我也沒辦法,你們要問的事情我都如實講了,我被關著,你們如果還是要這樣做,我也沒辦法。”
律師: 然後呢?還說過其他嗎?
謝:他們還對我說過很多話,比如“你在外面有多少女人外面都已經掌握了,你不要讓我們告訴你老婆,這會對你家庭有影響。”我說你們如果查到了就告訴我老婆吧。他們這是扯淡的話,以為我像他們一樣。
律師:還有嗎?
謝:他們還威脅過要查我周邊的朋友,比如我朋友謝某某。尹卓說:“如果我們要擴大打擊面很容易,我們有的是資源,如果你不配合我們,你周圍的朋友我們都可以下手一個一個查一個一個整。我們有的是資源和手段,這個案子,我們沒有任何限度地往下整,包括你在的律師事務所,你的同事朋友,我們想整誰,想怎樣整就怎樣整。”這種威脅的話貫穿整個審訊過程,尤其是前面7天。
律師: 然後呢?還說過什麼?
謝:他們主要用我孩子來威脅我(謝陽開始哭泣)。尹卓對我說“我們抓了很多律師,張磊律師在浙江已經被抓了。”我聽了我就哭了,哭了很久。我被抓的時候張磊律師家剛生了小孩一個多月,我聽到說張磊被抓我心裏很難過,擔心他家孩子也擔心我家孩子,我哭了很久。
律師:然後呢?
謝:莊曉亮、尹卓等人對我說過:“我們主要看你的態度,你的案子是天字第一號的案子,如果我們做錯了你到北京去告我們,你以為我們這樣整你北京不知道嗎?我們想怎樣整就怎樣整。”
律師: 你在被指定監視居住期間能保證你的正常飲食嗎?
謝:不能,他們故意不給我水喝。中午11:30會有人送飯過來,但是他們每次都不會讓我吃飯,而都是要故意拖延到下午1點多才給我吃飯。這時候飯都冷涼了。審訊的時候他們不給我水喝,因為我喝水需要打報告,但是他們不讓喝。還故意把水放在我面前,就是不給我喝,就是這樣故意刁難我,水就在我面前,但是他們就掌握我對飲水這種最基本的需求,讓我難受。有一次我是在渴的難受我拿了放在面前的礦泉水瓶喝水,周毅搶過去就開始毆打我,說我襲警。
律師: 在指定監視居住期間,除了毆打、威脅、“吊吊椅”、不讓睡覺、不給水喝、煙熏眼睛這種方式之外,還有其他方式向你逼供嗎?
謝:他們還引誘過我,讓我故意牽扯、誣陷別人,說是讓我檢舉、揭發。
律師: 你說說經過。
謝:大概是在15年8月中旬,這個時候對我密集的第一輪審訊已經完了,因為我受不了酷刑,他們要的筆錄我都簽字,這已經做完了。尹卓他們就想讓我牽扯、誣陷別人。尹卓對我說:“謝陽,你做律師才3年,你每天做壞事也做不了多少,你只要把“人權律師團”中其他人給牽扯出來,你就能立功,就能爭取寬大處理。如果你能把劉衛國啊、劉金湘啊、陳建剛啊、張磊啊、覃永沛啊、朱孝頂啊、龐琨啊、常伯陽啊、葛文秀啊、隋牧青啊,還有湖南的文東海、蔡瑛、楊金柱啊、胡林政啊,你要是能把這些人牽扯出來你就能立功,我們就會向上級彙報,爭取給你取保,讓你出去。”
律師:你是怎樣回答的?
謝:我說人權律師團不是一個組織,只是一個聊天群,沒有任何組織。並且我是一個獨來獨往的人,我不接受任何人的指令。我和其他律師聯繫不多,你們說的這些律師我和他們交往不多,我沒有什麼可以提供的。我拒絕構陷其他律師。
律師: 除了讓你牽扯這些律師以外,還有其他人嗎?
謝:有。尹卓還點了好多公民的名字,比如長沙的歐彪鋒、北京的翟岩民,還有很多人名我都不認識。尹卓等人要求我把他們牽扯出來,讓我誣陷他們。他們還拿了很多歐彪鋒的材料給我看,讓我牽連、揭發他。提示我,讓我說和他們有什麼溝通,辦什麼什麼事情之類的。我拒絕了。
律師: 你拒絕了尹卓之後,他怎麼說?
謝:他很失望。過了一個周以後,他又找我,說“其他人你不講也就罷了,我們請示了長沙公安局國保的主要負責人,湖南律師中蔡瑛和楊金柱,你如果能把他們的事情進行檢舉揭發,哪怕是一個人也可以,就會對你寬大處理,我們可以對你取保候審。”
律師: 你是如何回答的?
謝:我說我想立功,但是我和楊金柱交往不多,甚至在長沙都沒有見過面,我想立功想檢舉揭發,但是我對他不了解,我沒有材料可以檢舉揭發。對於蔡瑛律師,我雖然瞭解這個人,但是我們工作沒有交集,我想立功想揭發檢舉,但我沒有材料。我們在一起就是吃吃飯喝點酒而已,其他的沒有交往。
律師: 這是你第二次拒絕尹卓,尹卓如何說?
謝:尹卓說這是給我的機會,我不珍惜,給我機會我不要,這是我自找挨整。
律師: 今天就到這裏吧,明天我們繼續。
謝:好的。【2017年01月05日16:56:06】
律師: 【2017年01月06日09:47:50】現在我們繼續聊。你拒絕尹卓以後,發生了什麼事情?
謝:我有便秘的毛病,需要吃水果,不然便秘會比較嚴重。我在被關押期間連水都喝不上,所以便秘非常嚴重,我極端痛苦。我要求他們給我吃一點水果,他們一開始不給,後來讓我交換。就是逼我寫自書材料,按照他們要求寫,就給我吃水果,筆錄按他們要求簽字就給我水果,我沒有辦法,又得不到休息,身體還疼痛,後來他們讓寫什麼我就寫什麼,讓我簽字我就簽字,我當時已經整個崩潰了。
律師: 繼續說。
謝:到了10月24號,我不知什麼原因全身發抖,冒冷汗,我非常恐懼,我說我要去醫院檢查。當時他們就報告了葉雲(長沙國保六大隊指導員),葉雲來了,說不能讓我去醫院,如果有病可以安排人來給我看病。我不相信他們的醫生。
我怕我會死在這裏,我老婆孩子都不知道(落淚哭泣)。我從窗戶向外喊:“我是謝陽律師,我被長沙國保關押在這裏,沒有通知我的家人。請通知我老婆,我生病了,我要治病。”當時外面有人在散步,我當時就喊,告訴外面的人我老婆的名字、工作單位和電話,請通知我的老婆。
在晚上9:46的時候,葉雲用他的手機撥打了120電話。在等待120救護的時候,來了一個沒穿制服的人,很魁梧,他力量很大,一只手頂住我胸口把我推在牆上,我一動都不能動,呼吸都不能,另一只手左右打我耳光,打了我很多下。我被頂著胸口非常非常痛,說不出話來,又被打腦袋,就半昏迷了。大概過了20多分鐘,120救護車就來了,他們首先不讓120醫生對我就行檢查,而是先把他們叫出去進行交代。然後一個姓王的小夥子對我進行了檢查,就是簡單的檢查,沒給我做任何救治,沒有開藥,說繼續觀察,然後就走了。
律師: 我注意到你是2015年7月12日被帶走監視居住,但對你的審訊筆錄卻是從7月19日開始的,你如何解釋?
謝:前7天也是有很多筆錄的,但是他們都不標記是第幾次,我要求他們寫清楚他們說這不是我的事情,我不能提,那些筆錄都沒有附卷,因為那個時候我還沒有被整服,所以那些筆錄他們都沒有拿出來。7月19日的筆錄絕不是第一次。從7月11日淩晨6點我就沒能睡覺,這樣一直整了我3天就崩潰了,我自己寫的那些也都是在這種逼迫狀態下寫的。
律師: 你對於案卷中你親自簽字過的筆錄還有你自書的材料,你是如何評價?
謝:大致分兩部分,其一基本事實的內容有一些不正確,因為我說了事實他們不同意,他們非要按照他們的想法製作筆錄,所以事實方面不能保證全是事實。其二是有關我的反思,這些全部都不真實,這是我被逼迫狀態寫的,如果我不這寫,如果我不簽字,我當時就會死在那個賓館,他們故意折磨我已經超出了我能承受的極限,我當時想自殺,他們的陪護人員為了防止我自殺從兩個人增加到三個人,三個人分別在我身體一周,怕我自殺,要盯著我。前7天以後,白天審訊,晚上不審訊了,大概過了20天以後,他們怕我自殺,陪護人員從3個班增加到四個班,每個班從2個人增加到3個人,一分鐘不離地盯著我,怕我撞牆自殺。在這種生不如死、求死不能的狀態下,我如果不按照他們給的三個方向——為名為利為反黨反社會主義當中選擇寫材料或者做筆錄的話,我當時就會被折磨的死去活來,我沒得選擇。
律師: 筆錄中有很多自汙的說法,還有所謂的反黨反社會主義、反對現行體制的筆錄,你如何認為?
謝:這種話都不是我說的,我根本就不會說這種話。這種筆錄的製作是審訊的員警自己列印的,我僅僅是被逼簽字而已。好幾卷的筆錄,幾乎沒有一個修改的地方,這可能真實嗎?我當時看了筆錄我說我沒有這樣說,我要求如實記錄要求修改,尹卓說“我們公安機關的筆錄不允許你修改”,所以我只能簽字。他們在前7天不讓我睡覺,酷刑折磨我,我後來同意簽字,所以在19日以後筆錄就很多很多,這些筆錄就是這樣來的。
律師: 筆錄我們就先做到這裏。這幾天的筆錄,你所說的都是真實的嗎?
謝:是真實的,這是我被監視居住期間真實的遭遇。
律師: 你仔細看看筆錄,下午我把列印稿拿來你核對後簽字。
謝:好的。
筆錄(二)
(轉載維權網,2017年1月19日星期四)
時間: 2017年01月12日14:45:48 開始;
地點:長沙第二看守所西二會見室(謝陽專用);
被會見人謝陽,以下簡稱謝;
會見人 陳建剛律師,以下簡稱律師;
記錄: 陳建剛 ;
律師: 謝陽你好,我們繼續接著上次的事情談。
謝:好的。
律師:我先向你傳達一下外面很多朋友的問候,請你保重。
謝:謝謝大家(失聲哽咽)。
律師:你回憶一下,你在被指定監視居住期間,警方審訊你的時候有沒有給你傳喚證等法律檔?
謝:沒有。他們24小時輪班,24小時之中輪班審訊,我身邊失蹤有員警,根本沒有任何傳喚檔。
律師:你什麼時候到的看守所?到看守所之後的情況有改善嗎?
謝:2016年1月9日我被送到看守所。到看守所之後也沒有好轉,我繼續被逼迫。
我在去看守所之前,也就是在指定監視居住期間,因為這個時間就要結束了,我就要被帶到看守所了,所以審訊我的尹卓等人就非常刻意、明顯地提審我,想做幾份他們對我沒有刑訊的筆錄,要求我自己承認沒有對我實施過任何刑訊,想讓我簽名。我都沒有配合。在案卷中2015年12月21日的筆錄中顯示,他們問指定監視居住期間是否保證了我的合法權益,我的回答是“基本保證了”,這份筆錄我簽名了。這種保證是保證了我活著,沒有被整死而已。我只能這樣說,我說受了刑訊逼供他們不可能記錄,還會繼續折磨我。他們對這樣的筆錄很不滿意,讓我明確地說沒有對我採取任何刑訊,百分之百保障了我的權利。我拒絕了。離開關押我的頤天賓館之前最後的一段時間,他們反反復複找我做筆錄,就是一個目的,前面扯很多,最後就是想讓我不經意間簽字確認沒有刑訊、保障了我的權利這件事,但我很明白他們的想法,我都沒有上當。所以有好多筆錄他們沒有附卷。
2016年1月8日檢察院決定對我逮捕,1月9日給我看逮捕證。其實這都是走一個過場。因為看守所在1月6日的時候就已經為我準備房間了。
律師:你怎麼知道看守所為你準備房間的事情?
謝:我進來後知道的。在看守所每個監室所住的人都在25人以上,甚至到30人,每個房間都是這樣。我來了以後被關押的房間是東四監區第十監室,裏面原來有28個人,但是1月6日突然把14個人調到其他監 室去了,並且在監室內安裝了高清攝像頭。直到現在我們房間還是15個人,這是看守所獨一無二的。安裝高清攝像頭也是獨一無二的。其他被關押的人都知道這是針對我的。1月6日給我準備房間,1月9日下發逮捕證,這只是走過場裝樣子而已。
律師:你說一說你到了看守所以後的境遇?有保障你的基本人權嗎?有繼續逼迫你嗎?
謝:1月9日到了看守所之後,在開始的一段時間內看守所對我是比較照顧的,但這都是有目的的。我的管教叫做袁進,你要記住這個名字,他對我做了太多惡毒的事情。袁進開始時對我照顧,不斷地勸我認罪,讓我配合警方。但我沒有罪,我沒有觸犯任何罪名。我當然不能違心地認罪。這種勸告維持了3個月,到了16年3月份的時候,袁進看我不聽他勸告,於是開始折磨我。
律師:你說袁進開始折磨你,他是如何做的?
謝:第一步是從同監室人員上孤立我,明確向其他人表示禁止任何人和我有任何交往,不能和我說話,不能借東西給我,不能讓我參與打牌、下棋等娛樂活動。如果任何人敢和我有任何交往、交流就會被調到其他房間做“小口子”。
律師:什麼叫做“小口子”?
謝:這是監室裏的說法。在一個監室裏待的時間長的人叫做“老口子”,新來的人叫做“小口子”。新來監室的“小口子”都要受氣,多幹活受欺負等等,而“老口子”則因為在這個監室待的時間長了就成了老人了,有威望,不受氣,能享受優待。所以任何人都不願意到其他房間重新做“小口子”。
律師:除了從人員上孤立你以外還有其他手段嗎?
謝:有。員警袁進從經濟上斷絕我花錢的權利。我們在被監禁期間每個月有260元錢的生活費,但這是遠遠不夠的,需要買其他東西就需要用自己的錢,自己的錢就是家屬和朋友們存的錢。每個人都可以用自己的錢買一些食物,不然沒得吃,吃不飽。袁進禁止我花錢,禁止我購買任何日用品,我吃不飽飯,沒有菜。不讓我買生活用品,包括牙膏、手紙等等,我陷入窘迫的地步,別人受了恐嚇都不能和我說話,不能借我任何東西,我甚至上廁所沒有手紙(哽咽哭泣)。但我還是沒有屈服,沒有認罪。
律師:然後呢?
謝:我從2015年1月9日被關押到看守所以來,現在1年多了,這1年多之中來見我的員警、檢察官、看守所管教、領導等等,就一個目的,讓我認罪。我有一些記錄(翻找記錄),我都記著時間,我一一給你說一下。
我的案子是政治案,我料到他們對我會把我案件的期限拉到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的,所以偵查階段從指定監視居住6個月到逮捕後2個月,到延長逮捕1個月,到再延長2個月,到最後再延長2個月。這樣在偵查階段期限就延長到了最長期限,最後的期限是2016年8月9日。
2016年7月21日,湖南國保總隊李峰和長沙公安局國保支隊第六大隊副大隊長朱恒和張重實律師一塊來,因為我認識張律師,張律師是我家屬為我聘請的律師。他們來了還是勸我認罪。李峰說他代表省公安廳還是希望我認罪。我說這是不是律師會見,他們說是,我就說如果是律師會見那麼請你們回避,李峰和朱恒都不出去,一直在外面身邊,我和張律師也沒能談幾句話。
在16年8月初的幾天,9日之前,湖南省公安廳國保總隊工作人員、長沙公安局國保支隊支隊長李克偉、長沙公安局國保第六大隊大隊長王鐵鉈一起來了五六個人,看守所的領導們安排他們在看守所辦公室裏和我見面。
律師:稍等,他們見你為什麼不到提訊室而是到了辦公室呢?
謝:他們不需要遵守任何法律和制度的。他們來了要求我認罪。我當時想如果認罪輕處理能保證我出去以後繼續做律師的話,我可以談一談。他們很高興,立即報告領導,還讓人查了查規定,結果是查清了只要是故意犯罪以後就不能做律師,這種情況下我拒絕認罪,我本來就沒有犯罪。談了三四個小時,最終我還是拒絕認罪。他們一再說我不要自找苦吃,不要錯過了機會,不要辜負了他們的好意。
李克偉對看守所我的管教員警袁進有承諾,如果他幫忙把我搞服了,讓我認罪的話,就可以幫他調到長沙市高新區某派出所去工作。
律師:你說李克偉對袁進有承諾,你怎麼知道的?
謝:袁進自己說的。他有一次對我說希望我趕快認罪出去,說“你認罪出去吧,你走了我就能調到高新區某派出所去工作”,具體哪個派出所我忘記了。
律師:然後呢?
謝: 到了16年8月9日,這是我在公安局手中控制的最後期限,如果移送審查起訴警方就不能控制我了,他們將沒有權力來禁止律師會見了。案卷中長沙市公安局《起訴意見書》中的日期是2016年8月5日,但8月4人就給了我移送審查起訴告知書。我以為這個時候我家屬為我聘請的辯護律師可以來會見我了。但對我的迫害是從公安局一直延續到檢察院的,檢察院完全配合長沙市公安局來繼續整我。
律師:【2017年01月12日16:29:39】(員警進入會見室表示時間到了)我們今天就到這裏吧,明天繼續。
【2017年01月13日09:30:38】
律師:我們繼續昨天談的繼續說,你說檢察院和公安局聯合整你,為什麼這樣說?
謝:我在後來見到了我的律師張重實,他告訴我他和藺其磊每天在看守所要求會見我,上下午都來,但看守所就是不讓見,說是我在被提審。事實上我是在被提審,但法律規定的48小時內應該安排律師會見,這都成了看守所和檢察院、公安局手中的廢紙。
律師:為什麼你這樣認為?
謝:那幾天長沙市檢察院的檢察官每天都來提審,從上午9點到下午4:30看守所下班,每天來提審我,天天如此,就是以這種方式杜絕律師見到我。
來見我的共計有8個檢察官,整整一個周的時間他們天天來提審,過了這一個周以後案件就發揮補充偵查,案件又回到公安局手中,且他們成功地用提審的名義阻攔了律師會見我。
你記一下他們的名字,有段小龍、薑彬、李治明、王志勇、方惠、胡勇超、李維寧,還有一位金副處長,名字不知道。李維寧檢察官是長沙市檢察院公訴二處的處長,他不是本案的承辦人,他來的目的就是一個,要求我認罪。暗示我公安局對我刑訊的事情不能說,他還講公安系統和檢察院通過湖南大學的領導找我老婆,要求我妻子配合,對我妻子施加壓力,不要為我奔波喊冤。
其他檢察官來提審還比較含蓄,提示我認罪,其中檢察官段小龍比較露骨,他找我談就是兩專案標,一個是恐嚇,一個是要求我認罪。段小龍恐嚇我“你要認罪。有些話你不能亂說,有些事情你不能向檢察官說。” 他說的不能說的事情就是不能對外說我曾經受過刑訊逼供的事情。什麼檢察官審查起訴,這都是假的,公安局和檢察院是聯合起來整我,製造政治冤案。他們沒有權利的制衡,有的是合作。
律師:退回補充偵查後呢?
謝:2016年8月16日案件退回公安局,我的律師仍然被禁止來見我。其實沒有什麼補充偵查,因為連續兩次補充偵查,目標就是一個,把期限拉到最長的法律極限,讓我屈服,讓我認罪。
16年9月28日,長沙市檢察院公訴二處李維寧處長來找我,要求我認罪,不要亂講話,就是不能說刑訊逼供受折磨的事情。到了10月9日,李維寧再次來找我談,還是要求我認罪和閉嘴。到10月17日,李維寧又來找我,還是一個方向,要求我認罪、閉嘴。他這幾次來都不談案情的,來談的就是兩個目的,要求我認罪和閉嘴不言。
到了16年10月26日,公安局最後一次補充偵查期間,胡雲峰和葉雲兩個國保來找我,要求我認罪和閉嘴。胡雲峰明確地向我說他們手中有我在監視居住期間的全部的錄音錄影。所有的偵查人員都知道,指定監視居住期間的錄影他們都有。筆錄中記下了這些話,但是沒有附卷。你看提訊證,如果有記錄的話應該有他們來提訊我的記錄,但我不能保證檢察院或看守所能給你們辯護人這材料。
第二天也就是16年10月27日,長沙市國保支隊第六大隊大隊長王鐵鉈和教導員葉雲再次來見我,還是要求我認罪、閉嘴。他們沒有做筆錄。
到了11月04日上午,長沙市國保支隊支隊長李克偉一個人來見我,看守所管教安排在看守所的辦公室進行了面談,和8月初來見我一樣的安排。李克偉就是兩項要求認罪、閉嘴。
16年11月14日,李克偉一個人在看守所辦公室見我,希望我把握機會,認罪閉嘴。
16年12月07日,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處長劉曉紅在長沙市檢察院公訴二處處長李維寧的陪同下到看守所見我,代表湖南省檢察院希望我把握機會,認罪閉嘴。
律師:我作為辯護律師介入以後他們又找你談過嗎?
謝:有。17年1月6日上午你來見我受到阻攔,看守所所領導當時在找我談話,大意是“不要相信律師,律師救不了你,相信黨相信政府是你唯一的出路,認罪伏法,不要亂說話,才可以早點回家。”我就是聽一聽而已。我知道律師肯定已經來了,他們阻攔不讓我會見。
再然後就是1月11日,來了三個人,我哥哥謝揚德、長沙市公安局國保支隊副支隊在王德華、洞口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大隊長謝樂石三人來見我,王德華和謝樂石他們明確說在這個階段他們沒有權力來找我,但是他們說是應家屬的要求來見我,不代表工作單位。謝樂石對我恐嚇,說我微信、微博的發言要判刑在5年以上且不封頂,最高刑能15年——20年的。
律師:警方和檢察院這麼多人多次來找你要求你認罪你如何想?
謝:我是無罪的,完全無罪。我雖然在被折磨的生不如死的時候做過一些自汙的簽字,這都不是事實,也不能說明我犯罪。我享有言論自由,在微博和微信上發言是我的自由,這怎麼可能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呢?
律師:你會不會認罪?或者如果現在官方給你條件如果你能認罪就把你釋放、取保候審,你會認罪嗎?
謝:我現在沒有認罪。讓我認罪是一件比較荒唐的事情,如果我認罪就能證明我有罪了嗎?這不是文化大革命的方式嗎?我認罪就不需要看法律看證據了嗎?但是有一點我需要向你說清楚,我今天沒有認罪,我現在和你說,我的精神是自由的,我聲明,我謝陽本人無罪。如果日後,就是在今天2017年1月13日以後出現我任何認罪的書面材料或者錄音錄影,那都不是事實,不是我內心真實的想法。即便我認罪也不代表我有罪,這需要看法律和證據。
即便是有一天我認罪了,也是迫於交易,迫於對我的折磨,我完全無罪,但是就是因為我發表了一些自由言論,我參與了一些為民維權的案件,長沙市公安局就這樣折磨我,他們才是真正的罪人和兇手。如果將來我有任何認罪的表述,都是一種交易。我知道我家人迫切想見到我,我父母都年邁了,非常思念我。如果我認罪,是我用來保命的一種交易。今天(2017-01-13),在我可以向律師自由表達我真實想法的時候,我要明確地說我是無罪的。
律師:你是否要求或者同意或者授權我公佈和你的會見筆錄?
謝:我授權辯護律師陳建剛律師、劉正清律師決定在一定的時間公佈我的會見筆錄。
【謝陽和律師簽字】
以上筆錄我看過,和我說的相符。
謝陽
2017年01月13日
陳建剛律師
詳見鏈接:
謝陽親筆:關於管教袁進警官打在押人員謝陽的報告
(轉載維權網,2017年1月22日星期日)
值班所長:
2016年11月18日上午9時40分左右,因超期羈押一事,通過監舍內報警裝置向值班魯警官做了反映,中午12點過5分,因連續非法羈押已經超過12個小時,再次向魯警官報告,後來魯警官親自來監舍,利用執法監督儀詳細地聽取了我的彙報,他說他只能如實向所領導報告,其自身無權做出決定。我因非法羈押仍在繼續,我的人身自由權仍處於非法侵害當中,我有權表示反抗。由於我拒絕從放風場地進入監舍,魯警官按排值班人員看守後離開。
中午1點半以後,管教袁進警官來到監舍門口,聽取了我拒絕進入監舍的理由,隨後告訴我,長沙市檢察院的《換押證》已經送至看守所,依據法律規定,看守所在三天之內送達給我,都是合法的,我要求他出示法律的規定,同時告知他,任何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等實體權利產生變動的法律文書,必須在送達當事人後,才能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這是法律常識。在我沒有收到新的《換押證》以前,只能視為沒有有效的《換押證》,那麼看守所對我的羈押就是非法的,我有權對此事表達抗議。袁進警官此時仍然堅持看守所有三天送達時間的法律規定。我說能否將他所說的話形成記錄,讓他鑒字認可,他說可以。於是我從放風場進入監舍,袁進警官將風門關上。我著手書寫對話記錄讓他鑒字確認,此時他又說他拒絕在我寫的材料上簽字。我因此說他在耍流氓。他聽後打開風門、沖進監舍,將我推倒在鋪板上,並命令其他監舍人員用抹布塞住我的嘴。事後他又退回放風場地,公開挑釁,如果我膽敢再次進入放風場地,他將會對我實施新一輪的打擊。在別人的阻止下,我沒有再次進入放風場地。
基於以上事實,我要求如下:
1.保留2016年11月18日上午9點到下午5點的監控視頻。
2.要求對袁進警官的打人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3.本人要求調離十監,脫離他的掌控。
4.面見看守所行政第一負責人。
報告人:謝陽
2016年11月19日
709謝陽律師遭殘暴酷刑的刑事控告狀
(轉載維權網,2017年1月20日星期五)
控告人:謝陽,男,漢族,1972年 月 日出生,現被羈押於長沙市第二看守所
代理人:劉正清,廣東安仁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繫電話:13543432448
被控告人:李克偉,男,湖南省長沙市公安局國保支隊支隊長
被控告人:李峰,男,湖南省公安廳國保總隊員警
被控告人:王鐵鉈,男,長沙市國保支隊第六大隊大隊長
被控告人:周浪,男,長沙市國保支隊員警
被控告人:屈可,男,長沙市國保支隊員警
被控告人:葉雲,男,長沙市國保支隊第六大隊指導員
被控告人:尹卓,男,長沙市國保支隊員警
被控告人:李陽,男,長沙市國保支隊員警
被控告人:周毅,男,長沙市國保支隊員警
被控告人:莊曉亮,男,長沙市國保支隊員警
控告事項:
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李克偉、王鐵鉈、李峰、周浪、屈可、尹卓、李陽、周毅、莊曉亮以剝奪睡眠、暴力毆打、坐吊吊椅等刑訊逼供方式強迫控告人自證其罪的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控告人於2015年7月11日淩晨在懷化市洪江市托口鎮黔洲大酒店被控告人李克偉等非法抓捕,7月12日被指定監視居住於開福區德雅路732號國防科技大學第一幹休所,時長達六個月整。期間,被控告人李克偉、王鐵鉈、李峰、周浪、屈可、尹卓、李陽、周毅、莊曉亮等以暴力毆打、剝奪睡眠、坐吊吊椅、煙熏眼睛、有病不醫、不給水喝、威脅家人生命、阻絕律師會見等刑訊方式(具體情節見附件《律師會見謝陽筆錄》),逼迫控告人自證其罪、誣陷同仁,其肉體和精神之折磨超出人能承受之極限,令人髮指,以致控告人幾度欲自殺以求解脫。
為懲罰犯罪,維護法律和人道的尊嚴,控告人現提出控告,請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查處公務人員職務犯罪的職責,對被控告人立案調查,追究這些披著員警外衣卻身犯極其嚴重罪行的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以使冤屈得申,以使罪惡受懲,以使正義昭彰。
此致
長沙市人民檢察院
控告人:謝陽
代理人:劉正清
2017年1月20日
附件:律師會見謝陽筆錄
詳見鏈接: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7/01/709_20.html
謝陽(CPPC編號:00279)人權律師。因代理維權案件和參與維權運動遭打壓,多次被打、庭審辯護被逐出。 2015年7月11日被長沙警方“擾亂、煽顛”罪秘押、逮捕。2017年12月被宣判,但免予刑罰。2022年1月11日因聲援教師李田田,又被長沙警方以“煽顛、尋滋”二罪刑拘。關長沙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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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刪除更新——謝陽(CPPC編號:00279)人權律師。因代理維權案件等遭打壓,多次被打及辯護時被逐出。2015年7月11日被長沙警方“擾亂/煽顛”罪秘押,至2017年12月被宣判但又免予刑罰。2022年1月11日因聲援教師李田田又被警方刑拘,同年2月17日被以“煽顛罪“逮捕。現關長沙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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