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年2月24日出生,別名陳宏偉,遼寧省康平縣人,康平縣體校家屬樓北棟5單元501號公民,遼寧偉業律師事務所律師,貪腐舉報人,維權律師,中國在押維權人士。
自成為執業律師並在遼寧偉業律師事務所任職以來,一直勤勉工作,認真執業;2007年,曾因康平縣開發區管委會與開發區朝陽工業園內養殖社區的被拆遷戶談判陷入僵局,被該管委會聘請為法務工作代理,前去與被拆遷戶協商拆遷事宜;為支持政府工作,其接受了此一聘請委託,並以先難後易等方式耐心做到與拆遷戶的協商工作;2007年5月—6月,曾先後三次從開發區財政局借款共計103萬元,且自搭1.46萬元,全部如數如約支付給被拆遷戶作為補償款,得到眾被拆遷戶的廣泛認可;2018年6月,曾因對當地政府的招標行為及相關部門官員的貪腐問題不滿,聲稱要對縣裡的主要領導溫某予以舉報,隨後不久立遭打擊報復;2018年10月15日,被瀋陽市遼中區警方以涉嫌“行賄罪”抓捕,後被留置;2019年1月24日,又被以涉嫌“貪汙罪、行賄罪”轉為刑拘,後知被疑指與十幾年前其協助當地開發區拆遷和送某領導洗浴卡有關;同年1月30日,被瀋陽市和平區檢察院以同罪名予以批捕,並被關押於瀋陽市和平區看守所;2019年12月30日,被瀋陽市遼中區法院一審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其不服判決,立即上訴;2020年6月,經瀋陽市中級法院二審裁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其堅稱無罪,再次提起申訴;2021年4月7日,經瀋陽市中級法院再審,依然維持原判,駁回申訴;刑期至2033年10月14日。
目前仍被羈押於瀋陽市和平區看守所,未來將在何監獄服刑尚不明晰。
陳洪偉(CPPC編號:01001)舉報律師。因對政府招標、貪腐不滿,舉報遭報復,2018年10月15日被瀋陽警方抓捕,2019年1月又被加“貪汙、行賄”二罪拘捕。2019年12月30日被瀋陽遼中區法院以“貪汙/行賄/詐騙” 三罪重判15年,二審維持原判。刑至2033年10月14日。關瀋陽和平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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