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曉暉(女)(CPPC編號:00188)
1991年7月16日出生,河北省唐山市人,民間探視權維權者,“最勇敢的90後人權捍衛者”,中國曾押維權人士。
2012年,其父卞麗潮因信仰法輪功而被當局判刑12年,自此其母女二人雖逐月前往探監卻均受到獄方的百般阻撓和拒絕; 2014年3月3日,其與母親前往河北石家莊第四監獄要求探望父親卞麗潮,苦苦哀求一晝夜而被斷然拒絕,還遭到警方的騷擾和驅趕,其母為此氣鬱致病;為了能與父親最終得以見面,其將母親安排回家休養,自己則繼續留守向獄方提出對父親的探視權,並曾嘗試依法對監獄提出控告,未得到法院受理;無奈之下,2014年3月4日,其只好在監獄門前數日晝夜舉橫幅呼籲“我要見父親”,同年3月12日,被警方因此刑拘,並關押在河北省石家莊市第二看守所;4月17日,被河北省石家莊橋東區檢察院以涉嫌“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正式批捕;2014年8月21日,其案在河北省石家莊市橋東法院開庭受審; 2015年4月15日,被以“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秘密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2017年9月11日,刑满释放;據悉,其獄中備受酷刑,但一直堅持零口供。
此前在河北省石家莊女子監獄第14監區服刑。
(曾經無憂無慮的卞曉暉)
(2012年其父卞麗潮因信仰法輪功而被當局重判12年)
(卞曉暉強烈要求對父親的探視權)
(微博曝卞曉暉替父喊冤而被逮捕)
(網友稱卞曉暉是最勇敢的90後人權捍衛者)
後附:
中國女孩因要求會見獄中父親而獲刑,多國女性連署呼籲釋放——孝女無罪 自由曉暉
轉自維權網(北京時間2015年5月4日)
我們是來自多個國家的女性。我們震驚地得知,25歲的中國女孩卞曉暉因為要求依法探視獄中的父親,被河北橋東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對此我們難以置信、更難以接受。
卞曉暉是一個剛大學畢業不久的女孩,2012年,其父卞麗潮被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為由判刑12年,作為女兒,卞曉暉並沒有因父親被判刑而嫌棄父親、疏遠父親,而是堅持與母親依法逐月前往探監,但她們的依法探監行為卻受到獄方的阻撓和拒絕,其母為此氣病;為了能與父親最終得以見面,孝女卞曉暉其將母親安排回家休養,自己則繼續留守向獄方要求對父親的探視權,並曾嘗試依法對監獄提出控告,卻未得到法院受理;無奈之下,2014年3月4日,只好在監獄門前舉字幅“我要見父親” ,向路人發放名片並講述自己的故事,不久就被警方抓捕。2015年4月15日,卞曉暉被河北省石家地方莊法院以父親同樣罪名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幫助她爭取探視權的陳英華女士也被判刑。
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即便在中國,去監獄探視自己的親人都是正當的法定權利,不僅是基本的親情人倫,而且也有利於獲刑者回歸社會,監獄當局拒絕親屬依法探視,這一行為理應被揭露、理應被控告、理應被糾正,而不應被袒護和鼓勵,更不應打擊報復揭露者、控告者。
作為一個女性,我們還尤其感動于卞曉暉對父親的篤深親情。我們每一個人也都是女兒,我們也都有自己的父親,對於生了我們、養育了我們的父親,心有牽掛、心有感激,這是人之常情。父親被判重刑,女兒不離不棄,堅持探視,我們完全理解這種感受,讚賞這種父女親情。 對於監獄方阻撓和拒絕探視的行為,我們和卞曉暉一樣感到憤怒。對於卞曉暉正義的控告和抗議行為,我們認為在古今任何一個正常的人類社會都應當受到表彰和嘉獎。
然而,中國的法院卻判處這位有情有義的女孩有罪,這份有罪判決是法院對監獄當局違法行為的鼓勵,也是對人類基本親情的蔑視,每一個作為女兒者都無法理解這樣的判決!
我們敦促石家莊中級法院立即宣佈無罪釋放卞曉暉,以保護她對監獄當局的控告和揭露行為!
我們呼籲中國政府公開表彰卞曉暉,以尊重和鼓勵人類的正常親情!
2015年5月4日
附件一、北京益仁平(卞曉暉原工作單位)負責人就卞曉暉案致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函
附件二、中國及河北省關於親屬會見權的規定
附件三、國際準則對在押人員親屬會見權的規定
附件一、北京益仁平負責人就卞曉暉案致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函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我是一家反歧視宣導機構北京益仁平中心的負責人。近日,驚悉我機構同事卞曉暉被石家莊長安區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從我們和卞曉暉的密切交往中,我們認為曉暉她人品正直善良,性格開朗,熱愛生活,很難把“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跟她聯繫在一起。據聞她的律師已經向你們正式提起上訴,為了促進此案公平公正審理,我們認為非常有必要向你們介紹一下我們眼裡的曉暉,使你們能夠對她有全面的清楚的認識。具體如下:
1,曉暉的工作表現和為人
曉暉認真好學、工作踏實細心、勤勉盡責,從未出過紕漏。同時她為人正直善良,樂觀向上、通情達理,喜歡看書學習,跟同事們相處十分融洽、與人為善,從不對人惡語厲相向,給大家留下了許多非常美好的記憶。另外,卞曉暉熱愛傳統文化,擅彈古箏,富於中國傳統家庭理念。自從曉暉被逮捕關押,同事們都很擔心她,擔心這位曾與我們攜手並肩一起工作過的善良可愛的90後女孩,期望曉暉能夠早日無罪獲釋。
2,曉暉孝心可嘉
曉暉老家在河北唐山,父親被判重刑入獄,雖然她人在北京工作,但仍然利用工作空閒,經常不辭辛苦,京唐兩地來往奔波,回家探母或者與母親一起探視獄中的父親,其孝心可見一斑!同事為其孝心感動,認為其孝心值得尊重和效仿。曉暉後來會見父親受阻,她合法探視會見的權利被剝奪,但她出於孝心揭露和控告監獄方的違法行為,爭取本就屬於自己的合法會見權利,被網路譽為當代的“緹縈救父”,也和古之董永一樣孝感天地!
3, 曉暉無任何宗教信仰
雖然曉暉的父親因宗教問題入獄,但據我們瞭解,曉暉沒有任何宗教信仰。我們從未聽她提到過任何宗教信仰問題,更難相信她會利用宗教去破壞法律實施。相反,我們卻聽她講過監獄毫無理由拒絕她會見父親、其實是破壞了我國法律的實施。
以上是我機構對卞曉暉的評價和介紹,我們願意為本案公正審判作出進一步的證詞。我們也會繼續關注此案,期盼本案能在你們這裡獲得公正裁決!
此致,敬禮!
陸軍
北京益仁平中心法定代表人
2015年5月3日
附件二、中國及河北省關於親屬會見權的規定
《監獄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司法部2001年10月12日司發通[2001]105號《司法部關於在監獄系統推行獄務公開的實施意見》中所附《監獄獄務公開內容》“一、(一)罪犯的基本權利”第5項明確規定“罪犯有按規定通信、會見的權利”,“四、通信、會見的規定”第2項明確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河北省監獄管理局在司法行政資訊公開的《通信、會見的規定》中第二條明確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範圍只能是罪犯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及監護人。會見人到監獄申請會見罪犯,須接受會見室員警的安全檢查”。
附件三:國際準則對在押人員親屬會見權的規定
聯合國於1948年12月10日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2條規定:"人人有資格享有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第3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在押人員的親屬會見權作為人身自由的一部分,當然應當在受保護的範疇之內。
1955年在第一屆聯合國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了《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 該《規則》第37項規定:"囚犯應准在必要監視之下,以通信或接見方式,經常同親屬和有信譽的朋友聯絡。"
"刑法改革國際學會"編寫的《<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詳解》規定保障被拘禁的人的人權的一項基本原則是開放,即監獄和其他拘禁場所應該向外界和獨立的調查者開放,而且被拘留的人應該能夠與外界接觸。 《詳解》中被羈押人員有權瞭解外界資訊、能夠與外界直接接觸的規定,就蘊含了其可以與近親屬進行交流會見。
1966年12月16日聯合國在《世界人權宣言》的基礎上通過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第10條中規定:"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應給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嚴的待遇"。聯合國於1988年12月9日通過的《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的原則》中也有相關規定, 該《原則》第1條規定:"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均應獲得人道待遇和尊重其固有人格尊嚴的待遇。"這其中也蘊含了未決在押人員在被監禁期間理應獲得人道的待遇,與親屬會見交流乃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起碼尊重,最低層次要求的人道主義待遇。該《原則》第19條中明確規定:"除須遵守法律或合法條例具體規定的合理條件和限制外,被拘留人或被監禁人應有權接受特別是其家屬的探訪,並與家屬通信,同時應獲得充分機會同外界聯絡。"
卞曉暉(女)(CPPC編號:00188)維權公民。其父卞麗潮因信仰法輪功而被當局判刑12年,自此其母女二人前往探監均受到獄方的阻撓,在監獄門前數日舉橫幅呼籲“我要見父親”;2015年4月15日被以“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秘判3年6個月;2017年9月11日,刑滿釋放。獄中受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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