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出生,安徽省淮南市壽縣人,曾任小學教師,私營企業職員,執業律師,中國曾押維權人士。
早年曾就讀于安徽省六安師範學校小學教育專業,畢業後曾先在淮南市某鎮小學任教,後又在一家私營企業工作3年;2009年始,從事與法律相關的工作,並在安徽省一家律師事務所實習,3 年後成為執業律師;執業期間,曾至少代理過80餘起案件,其中雖不乏盜竊、詐騙等刑事案件,但大多數屬勞動爭議糾紛、合同糾紛等民事案件;2014年初,曾經人介紹認識了徐維琴、邵柏春夫婦,並為其及其親屬成功代理了兩起借貸糾紛案,
受到委託人好評與信任,隨於2014年3月起,又受徐維琴等人之委託,陸續代理了12起民間借貸案;2018 年前後,因上述民間借貸案的委託人(徐維琴、邵柏春等數人)被合肥市警方以涉黑團夥認定為有預謀的“套路貸”詐騙案,且定為主犯,而其因與徐、邵等委託人之間存有律師代理關係,亦被警方強制定性為該案從犯;2017年11月— 2018年3月,徐、邵夫婦及其親友等多人被合肥市警方悉數以涉嫌詐騙案及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拘捕,其亦於2018 年3月16日被合肥市警方以涉嫌“詐騙罪”刑事拘留;2019年1月 22日,其案件被合肥市檢察院移交至合肥市中級法院,指控徐維琴、邵柏春等一行多人專門從事非法高利放貸、討債等活動,利用套路貸侵佔他人財物,因而涉嫌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及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等,涉案詐騙金額合計逾1.1 億元,而其作為借貸案代理律師也定於被控告之列;2019年10月24日—31日, 其被合肥市中級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罰金15萬元;其不服判決,立刻提起上訴;2020年8月 25日—11月17日,經安徽省高級法院二審裁決,因其此前被指有罪的供述筆錄是在刑訊逼供的狀態下形成,與事實不符,故此二審最終仍以“詐騙罪”改判為有期徒刑 3年,罰金6萬元;2021年12月23 日,刑满出狱;據悉,其在庭审现场称,在看守所受審訊時曾遭酷刑折磨,與其同案的另一主犯(邵柏春)亦稱,在被審訊時因警方強逼他指認呂先三有犯罪事實,遭拒後也被刑訊逼供。
此前被羈押於合肥市看守所。
呂先三(CPPC編號:00945),律師。曾因成功代理民間借貸案被數名委託人聘為代理律師。2018年3月因委託方被定為詐騙案,其亦被警方拘捕。2019年10月31日被合肥中院以“詐騙罪”重判12年。後經二審重申,2020年11月17日被改判3年,刑期至2021年12月23日。現關在合肥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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