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瑜(女)(CPPC編號:00145)
1944年出生,河南省長垣籍人士,生於重慶;前中新社專稿部記者,前香港中文報刊著名專欄作家,前《經濟學週報》擔任副總編輯,著名報刊與網路專欄作家,獨立新聞工作者,中國曾押政治犯。
1989年六四期間,曾因在《經濟學週報》上積極報導民運消息,並采寫“嚴溫對話”等政治性文章,隨該刊很快被當局叫停,同年 6月3日其被北京警方拘捕, 至1990年8月28日才從秦城監獄獲釋;1993年10月2日,再次因涉及撰寫、發表深度政論性文章而被捕,並經過秘密審理,於1994年11月9日被北京市中級法院以“洩露國家機密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收罰金人民幣800元;1999年2月15日,以保外就醫名義獲釋。
1995年—2006年,曾因其傑出表現被先後榮獲“自由金筆獎”(國際報業發行人協會在法國巴黎頒發)、 “新聞勇氣獎”(國際婦女媒體基金會頒發)、“吉耶爾莫•卡諾新聞自由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頒發)、記者無國界新聞獎、全球20世紀的新聞自由英雄獎(在日內瓦頒發)以及“新聞勇氣獎”(國際婦女媒體基金會第二次頒發)。
2014年4月24日,因其向海外媒體提供中共內部關於“七不講”的檔案,隨被北京警方第三次以涉嫌“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刑拘;2014年5月30日被北京當局以同罪名正式批捕;2015年4月17日,被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以“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其不服上訴,2015年11月26日,經北京市高級法院二審裁決,最终被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獲監外執行。
此前被超期羈押於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獨立新聞工作者高瑜)
(高瑜簡介)
(高瑜在接受唐人電視臺的採訪)
(高瑜第一次入獄時,國際特赦在北京世婦會期間聲援高瑜)
(媒體對高瑜被捕的消息予以報導)
附:
強烈抗議中共重判中國良心高瑜女士
全球支援中國和亞洲民主化論壇
轉自“獨立中文筆會”(2015年4月17日)
2015年4月 17日,中國的良心、正直敢言的著名記者高瑜女士,被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重判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這是以習近平為首的中共專制集團內定的判決結果。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只是大獨裁者習近平以及中共專制集團 “依法治民”乃至枉法治民的御用工具。全球支持中國和亞洲民主化論壇強烈抗議中共專制集團這一倒行逆施的非法判決!
高瑜的兩名律師早就向法院提出了反駁控罪的理由,法院拒不接受,也沒有任何解釋。整個宣判過程只有二十分鐘左右,兩名律師未能與高瑜接觸。他們質疑法院在證據不足情況下作出定罪及判刑。來自德國、法國、奧地利、瑞士和美國等15個國家的駐華使館及人權組織的代表全部被禁止進入庭內聽審。這足見中共以莫須有的罪名非法判處公民時何等心虛!
高瑜1944年生於重慶,現年71歲。她在1989年和1993年因批評中共暴政兩次入獄。出獄後仍然不改初衷,堅持揭露和批判專制黑暗。她是世界新聞自由獎等多項國際新聞獎的獲得者。高瑜於2014年4月24日被中共秘密逮捕。2014年5月8日,中國中央電視臺的晨間新聞欄目播出了高瑜“認罪服法”的一段“警方提供畫面 ”。高瑜後來表示,她是因為受到各種壓力而違心地做出有罪供述。
用威逼利誘、屈打成招等殘暴手段製造口供、並將一些影響力大的異議人士押上央視認罪伏法,將人格羞辱作為打擊異己的高效措施,以達到恐嚇民眾、消除不同聲音的效果。這是習近平政權的特徵之一。德國基本法的第一條就是“人格尊嚴不可侵犯”,而習近平政權繼承流氓暴君毛澤東的衣缽,熱衷於侵犯人的尊嚴。
中共法院於2014年11月21日在不公開的情況下開審高瑜一案,但沒有立即作出宣判。高瑜在庭上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予以否認,稱自己沒有非法向境外洩露國家秘密檔的行為。
被高瑜洩露的所謂國家機密,是指中共中央2013年9號檔。其內容是嚴格控制輿論宣傳,具體包括“七不講”:1.不得宣揚西方憲政民主,企圖否定中共領導,否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2.不得宣揚“普世價值”,企圖動搖中共執政的思想理論基礎;3.不得宣揚公民社會,企圖瓦解中共執政的社會基礎;4.不得宣揚新自由主義,企圖改變中國基本經濟制度。5.不得宣揚西方新聞觀,挑戰中國党管媒體原則和新聞出版管理制度;6.不得宣揚歷史虛無主義,企圖否定中共和共產中國歷史;7.不得質疑改革開放,質疑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社會主義性質。檔強調,要確保新聞媒體的領導權始終掌握在同以習近平為首的中共中央保持一致的人手中。
2014年3月生效的中國《保密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機關、單位不得將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中共的2013年9號檔旨在控制國民思想和言論,要求“全面貫徹執行”,注明“此件發至市地師級”, 並未依法加注密級(一般分為絕密、機密和秘密三級)。這根本不是國家機密,也不可能保密。中共將這個檔定為機密檔,這本身就違背了中國的《保密法實施條例》。而且,將一個黨的檔定為國家機密,違背了党國分離原則。此外,該檔的下發日期是2013年4月22日,隨即多個地方報刊和網路都作了公開報導。《明鏡月刊》8月份才刊登高瑜“洩漏”的檔。中共指控高瑜“洩露國家機密”顯然是非常荒唐的。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中共判處高瑜有罪,這說明中共完全違背新聞自由和法治國原則,從根本上踐踏了人權。
人權無疆界,人權高於主權。全球支持中國和亞洲民主化論壇呼籲海內外一切有正義良知的人們高度關注高瑜女士被中共當局非法判刑之事。我們呼籲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歐盟人權委員會、歐洲理事會人權委員會、德國議會人權委員會,美國國會蘭托斯人權委員會以及各民主國家人權機構等敦促中國政府立即釋放高瑜女士。
公民力量關於高瑜被重判的聲明
轉自“公民力量”(2015年4月18日)
4月17日,享譽海內外的著名記者高瑜女士,被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重判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公民力量對此表示強烈憤慨,強烈抗議中共當局對高瑜的政治迫害!
我們認為:
一、本案辦理程式違法。
(一)北京警方涉嫌多項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高瑜被強迫失蹤持續14天之久)、侮辱罪(未經審理和判決,脅迫高瑜認罪並公開播放)、濫用職權。
(二)認罪不等於有罪。人人不得被強迫自證其罪。將認罪(尤其是被脅迫的認罪)本身當作犯罪證據,於情理上是可笑的,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高瑜之“認罪”,應當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北京三中院將高瑜被脅迫之下的“認罪”,作為主要定罪依據,乃是枉法裁判,即對明知無罪的高瑜,故意判決有罪。
(三)高瑜所提供之“秘密”,據官方聲稱已全文刊登,引發多家網站轉載,那麼它已經不是秘密。所以,不存在因需要保密而秘密審理之法理依據。而據我們所知,本案系秘密審理。如此則任何案件皆可借“秘密”之名秘密審理,被告人的權利無以得到充分保障。
(四)法院拒絕採納辯護律師提供的真實可信的證據,明顯偏袒控方,夥同構陷高瑜。
二、本案實體判決錯誤。
(一) 本案所涉高瑜“洩密”之檔,沒有充分證據顯示其為法律規定的國家秘密的範圍。另外,所謂“九號檔”是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的檔,檢控方沒有提供證明這樣一個社團組織的檔規劃為國家機密的任何法律程式依據。
(二) 沒有充分證據證明高瑜向境外提供了“洩密”文件。
(三) 就算高瑜向境外洩露了該“九號檔”,也不構成本案所定之罪,恰恰相反,高瑜所為,乃是行使一個記者的天職,一個公民的良知,人之為人的天賦權利。
我們認為,“洩密”,說明高瑜所為,乃是揭露真相。對高瑜的非法重判說明,中共當局試圖以此對所有媒體、記者與公民宣示:不得透露中共不願意透露的真相。否則施以人民民主專政之鐵拳,哪怕是對七十歲的老人。這是對新聞自由、言論自由、與公眾知情權的侵犯。
九號檔,事涉廣大民眾,公民有權利要求政府資訊公開。執政黨也應當接受公眾監督。當局對應當公開的資訊不公開,是當為而不為;當局對高瑜非法抓捕與審判,乃是不當為而為。之所以如此,乃是執政者自己也明知九號文件所規定之“七不講”,逆歷史潮流,違普世價值,故而對此不但毫無信心可言,而且做賊心虛。因高瑜披露真相,當局重判高瑜,可謂條件反射般的惱羞成怒。
高瑜曾說過,“二十年後還要做一隻蛋”,面對堅牆,面對重刑,她依然淡定如初。她是中國的良知、民族的脊樑。
公民力量將對高瑜一案表示密切與持續的關注。
我們呼籲所有記者、媒體、政府與非政府組織為高瑜發聲,督促中國政府立即無條件釋放高瑜。
我們並呼籲中國政府與司法機構,尊重法治,切實保障人權。
2015年4月17日
高瑜(女)(CPPC編號:00145),政治犯、報刊與網路專欄作家,獨立新聞工作者。2014年4月24日,因向海外媒體提供中共內部關於“七不講”的檔案,隨被北京警方刑拘;2015年4月17日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以“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判刑7年,二审改判为5年,已獲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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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瑜(女)(CPPC編號:00145)曾押政治犯。2014年4月24日因向海外媒體提供中共內部關於“七不講”的檔案而被北京警方拘捕。2015年4月17日被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以“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判刑7年,二審改判為5年,後獲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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